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道诚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02执1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道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碈社区常德大道1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营盘村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道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6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湘0702执1911号案件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