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鸿易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分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05执保269号 湖南鸿易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分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鸿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分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3)湘0405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7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290.27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终止)。于2023年7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26585.5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终止)。于2023年7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分公司在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49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