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30执575号
***、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1230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施工工资27万元(利息自2020年1月1日以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39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支付施工工资29727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主动缴纳执行费3950.00元。据此,本院作出的(2023)湘1230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2023)湘1230执575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