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桥**停车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民初1669号之一
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天桥**停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桥**停车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6元,由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