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桥**停车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民初4425号 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塅高科园航空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DNPA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天桥**停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9号C-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4U2J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桥**停车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10月17日,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此为由请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2元,减半收取5701元,由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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