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连山西部矿业开发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1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鑫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57XB
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人民东街162号
被申请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祁连山西部矿业开发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7202851988
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红湾寺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掖市鑫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祁连山西部矿业开发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张掖市鑫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祁连山西部矿业开发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履行协议,申请人张掖市鑫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0721执2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桂香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