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下利沟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702执41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书莲,女,汉族,1951年6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下利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琪,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下利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5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岳慧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