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702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下利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琪,系该村委员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025XXXX。
法定代表人:郭书莲,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下利沟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再审申请人认为原调解书程序违法,违法了自愿调解的原则,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一份,要求依法撤销本院(2016)甘0702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提起再审。后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一份,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请求"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下利沟村民委员会的撤回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撤回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下利沟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曾俊国
审 判 员 黄 华
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