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财保185号
申请人: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57XB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13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042022XL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8XXXXXXXX
申请人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区支行账户:×××、兰州银行张掖西关支行账户:×××内资金3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区支行账户:×××、兰州银行张掖西关支行账户:×××内资金34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至2021年12月24日。
诉前保全费2220元,由申请人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吉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