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户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知民初字第546号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XXX号100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1,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总裁。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户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樱泽祐司(SAKURAZAWAYUJI)。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户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以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韡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程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