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台山市南湾加油站有限公司、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1民初173号
原告:台山市南湾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广海镇海波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31468766C。
法定代表人:杨奕斌。
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469Q。
法定代表人:马庆江。
被告:崔成强,男,1980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余仁练,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叶大鹏,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简双成,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环市。
被告:伍叠女,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原告台山市南湾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湾加油站)与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公司)、崔成强、余仁练、叶大鹏、***、简双成、伍叠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南湾加油站诉称,1.判令华北公司、马庆江、崔成强、余仁练、叶大鹏、***、简双成、伍叠女立即偿还油款695184.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和公告费用由华北公司、崔成强、余仁练、叶大鹏、***、简双成、伍叠女承担。事实与理由:华北公司承接了台山市老李围海堤达标加固工程和台山市赤溪围海堤达标加固工程,华北公司全权委托台山市建鑫土石方工程部负责施工并于2017年8月18日开始向南湾加油站购买柴油,用于上述工程项目机械用油,华北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与南湾加油站签订工程原材料采购合同。华北公司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1月10日一共向南湾加油站加油43次,合共金额1487114.5元,已结款791930元,其中2018年10月25日开发票的公户转入207900元(叶大鹏账户转入306797元,现金付款277233元),2019年1月23日开3张发票给华北公司合共金额有312865元,一直挂空账未转账回南湾加油站,尚欠油款695184.5元。南湾加油站向台山市建鑫土石方工程部的有关人员催收款项,对方以工程未完成、未结账为由拖欠油款,南湾加油站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南湾加油站诉求支付的是拖欠的柴油款项,而依据的合同系其与华北公司签订的《工程原材料采购合同》。现南湾加油站认为其按照该合同约定提供柴油却未能收到相应的货款,即南湾加油站基于履行《工程原材料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依照该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依据《工程原材料采购合同》的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涉案合同甲方即华北公司,其住所地的法院才有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而华北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自贸试验区,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劳霭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艳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