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23民初706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何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