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终1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2民初8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