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04执26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安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297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72652.4元、执行费5489.79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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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田梧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