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财保406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郑州市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誉街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1017484118111。
法定代表人:安钢。
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由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其对龙祥实业公司的债权分配款170000元,并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06511919202200××××)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其对龙祥实业公司的债权分配款170,000元。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域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