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陵县。
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府谷能源投资集团沙沟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府谷能源投资集团沙沟岔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陕08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1、由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下欠工程款17256730.23元及利息。2、由被执行人府谷能源投资集团沙沟岔矿业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本金17256730.23元中的13991730.23元范围内的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承担本案执行费88885元及案件受理费62032元、鉴定费9134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除有少量存款外,再无其他财产,且少量存款不足以清偿巨额债务。
3、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陕08执6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府谷能源投资集团沙沟岔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专户内存款21485366元。
4、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约谈被执行人府谷能源投资集团沙沟岔矿业有限公司及申请执行人***,双方确定府谷能源投资集团沙沟岔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承担义务为13991670.23元,利息部分为3240956.64元,迟延履行金为137118.36元,诉讼费、鉴定费153375元,以上合计17523120.23元,多余3962245.77元退还府谷能源投资集团沙沟岔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本案中所承担义务已履行完毕。
5、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向我院送达了(2022)陕082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执行款12613642.13元,剩余执行案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
6、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府谷能源投资集团沙沟岔矿业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解除该公司在本案中连带责任,剩余部分继续对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解除府谷能源投资集团沙沟岔矿业有限公司连带责任表示认可,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生华
审判员  惠海胜
审判员  李海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鹏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