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103执1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3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前进街道湖光路委672组。
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誉街213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吉0103诉前调书163号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上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03诉前调书163号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