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衡水鑫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329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鑫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鑫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衡水鑫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 勇
书记员 米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