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1970号
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8号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2022年10月8日,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7元(缓交),减半收取9,433.50元,由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