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盛石化有限公司与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1970号 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8号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2022年10月8日,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7元(缓交),减半收取9,433.50元,由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