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1975号
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38元(缓交),减半收取计8,419元,由***盛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