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盛石化有限公司与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1975号 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盛石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38元(缓交),减半收取计8,419元,由***盛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