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5706号之二
原告: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周小波,总经理。
被告: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东正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谢少华。
被告: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寸石镇田塘里村5组。
代表人:吕江提。
被告:孙志贵,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吕江提,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车海能,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孙志贵、吕江提、车海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孙志贵、吕江提、车海能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330元,减半收取56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665元,由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晏春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