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东正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胡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周红辉,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代为执行和解、代为办理领款手续、代为签署和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执行代理人张艳芬,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代为执行和解、代为办理领款手续、代为签署和领取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帅亿,湖南省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欧阳佩,湖南省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异议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4440元及加付工伤赔偿款4万元提出异议。在异议审查案中期间,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异议人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异议人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梅
审 判 员 黄国芳
审 判 员 邱立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