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宜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3民初472号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乡路172号(宜都市鑫坪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5813962XF。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传新,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华容某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东正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18637005X2。
法定代表人:杨进伏。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某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37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家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甘 柔
书 记 员  吴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