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方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140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方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三达路25号二座梯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502525XM。
法定代表人:叶炳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青,广东胜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欣,广东胜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东正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18637005X2。
法定代表人:庞挺峰。
申请人佛山市南方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291087.6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1087.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方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淳
二〇二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杜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