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570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周小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东正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谢少华。
被申请人: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寸石镇田塘里村5组。
代表人:***。
被申请人:孙志贵,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车海能,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孙志贵、***、车海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57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孙志贵、***、车海能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孙志贵、***、车海能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晏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