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上诉人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3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更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专属于管辖的规定,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更为适宜。故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容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