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上诉人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3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更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专属于管辖的规定,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更为适宜。故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容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