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23民初3195号 原告: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路以南中科路以东联东U***国际企业港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10024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容高新区***创新产业园综合服务大楼7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18637005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56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8626元由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