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汇能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山西双龙华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7350号
申请人:汇能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冠南,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芳,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大西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瑞。
被申请人:山西双龙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69号北户。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汇能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双龙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汇能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双龙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03,888.89元的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汇能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批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双龙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03,888.8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汇能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判 员 范 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柏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