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洲分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执213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洲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OCPJ3N37,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洲市清凉寺办事处华阳中路**。
主要负责人:王秀军,任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杰,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701076761J,住,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大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国瑞,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洲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晋05民终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洲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3、经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且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5、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第三方工程款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第三方进行核实,现尚不具备支付条件。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180××××****)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和财产线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旗
审判员  裴育兵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