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盘锦创海水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文权、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104民初1041号
原告:盘锦创海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海纯西路。
被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盘锦创海水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盘锦创海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