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22民初238号
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人民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磊,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60岁。
委托代理人尚颖成,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61岁。
委托代理人***,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