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胡加东与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22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承担部分担保责任。其余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广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