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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二界沟街道自来水管理站诉被告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104民初313号
原告:二界沟街道自来水管理站,住所地盘锦市辽东湾新区二界沟街道。
负责人:***。
被告: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原告二界沟街道自来水管理站为与被告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二界沟街道自来水管理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