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22执1566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