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先进与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县冈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执字第1537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先进,居民。
被执行人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刘梅,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建湖县冈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建湖县冈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江苏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冻结,查封了建湖县冈西镇人民政府名下所有的*******、苏JRXXXX轿车。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浩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