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10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79778673。
法定代表人:夏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610号金麓西岸.和苑1-16栋2单元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7157604Y。
法定代表人:胡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1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1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有钱,但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反馈被执行人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产,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前述房产张贴了腾房公告,现案外人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中止对前述房产的执行措施,另反馈被执行人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还有几十套房产均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11月25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3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10395元(含执行费1832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61039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