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1018号
申请执行人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79778673。
法定代表人:夏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610号金麓西岸.和苑1-16栋2单元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7157604Y。
法定代表人:胡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1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0395元(含执行费1832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6103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