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民初2075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林,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夏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告:刘刚,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与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戴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