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81民初146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天华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除,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