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原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28160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广州**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与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广州**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到期货款共计231万元;2、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1.5倍计算支付原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共计241554.50元;其中,以货款198万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从2020年9月14日起至全部货款实际**之日止;以货款33万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从2022年5月14日起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29日就“长沙龙湖洋湖之心供电配电房低压柜开关项目”签订了《低压开关柜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总价值660万元的低压开关柜设备。合同第六条约定了付款条件和期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合同项下全部货物,涉案项目也已通电验收运行。但截至2020年7月3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共计429万元,尚拖欠原告到期货款231万元。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欠付货款,但被告仍拒绝支付。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到期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成讼。 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确认合同金额还剩231万元未付。但是,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及用户方指定环网柜型号,将原HXGN17空气绝缘环网柜变更为SF6环网柜,导致被告未能通过业主和电业局验收,需变更设计图纸及型号,导致项目进度拖延、结算延误、履约不能。现建设单位龙湖公司、合作方富力公司已经无资金投入本项目,导致剩余工程款及结算款无法收回。业主龙湖公司还对被告处罚18.6万元、质保金在原2年基础上再延长2年,且质保金加倍。上述质保金为572310.9元。被告为保证项目送电,还支出了协调关系费用。原告未按约定数量生产环网柜,型号错误,需退回,应当扣减63396元。以上合计应当减扣合同款项327396元。 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因原告严重违约造成被告经济损失合计871706.9元由原告承担,具体如下:1、退还6台环网柜63396元;2、支付用户方违约罚款186000元;3、支付扣押质保金572310.9元;4、支付商誉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就长沙龙湖洋湖之心A区区内供电工程(以下简称龙湖工程)与原告签订低压开关柜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需根据合同约定的型号、数量及品牌交货至双方约定的地点,合同总金额为660万元。被告累计已付原告429万元,还剩231万元未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及用户方指定的环网柜型号,将原HXGN17空气绝缘环网柜变更为SF6环网柜。SF6环网柜出厂会携带有毒气体,危害人体健康,导致被告未能通过用户及电业局的验收,需变更设计图纸型号,使得项目进度拖延,结算延误,履约不能。现龙湖公司合作方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已无资金再投入项目,导致被告剩余工程款及结算款无法收回。而且龙湖公司对被告罚款186000元,质保金在原2年基础上再延长2年,且该部分质保金加倍,为572310.9元。2、原告未按约定的数量生产环网柜,需退回原厂家6台环网柜,扣减63396元。 原告广州**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了合同项下的设备。被告未在约定期限提出异议及索赔。合同项下的设备早已过了质保期。被告见原告起诉追索货款,才提起反诉索赔,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对买卖标的约定的非常清楚。被告向原告购买的是型号为“XGN24A”的环网柜。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设备型号也与合同上的一致,详见送货单。而且上述合同内容还约定了验收期限和质保期。原告已于2020年5月14日交付设备完毕。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2020年5月19日前提出异议。但是,原告并未收到被告提出的有关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设备质保期于2022年5月14日到期。但是,被告在之前也未提出质量异议及索赔。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华中建设公司向**电器公司发送了长沙龙湖洋湖之心项目供电工程的招标资料、图纸,要**电器公司尽快提出报价。 2019年10月29日,**电器公司(乙方、卖方)与华中建设公司(甲方、买方)签订了《低压开关柜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就长沙龙湖洋湖之心供电配电房低压开关柜项目向乙方购买总价为660万元的低压柜、环网柜设备;其中低压柜172台,型号为“GCK”,价格合计6245244元;环网柜15台,型号为“XGN24A”,价格合计354756元;交货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龙湖洋湖之心配电工地指定地面库区;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生效及双方确认技术图纸且收到预付款后40天内;(第三条)乙方生产的产品必须按国家、行业以及标准生产,并满足配电房项目图纸及技术协议需求;乙方交付设备当日,甲方应指派相关负责人在交货地点验收;验收标准为合同第三条,如有异议,甲方应在验收五天内及时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质保期为标的物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或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24个月,以时间先到者为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即99万元作为预付款;第一批配电柜货到现场4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即165万元到货款;剩余所有配电柜货到现场4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即165万元到货款;安装通电验收合格后45个工作日或所有配电柜到达现场120天内(以时间先到为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98万元验收款;质保金5%即33万元于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或货到现场24个月(以时间先到为准)**;等等。 合同签订后,2019年10月31日,**电器公司开具了涉案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999959元。2019年11月5日,华中建设公司签收上述发票。 2019年11月27日,华中建设公司向**电器公司支付预付款99万元。 此后,**电器公司分四批送货。第一批低压柜55台于2020年5月12日发出,收货日期为2020年5月13日。第二批设备附件、图纸工具及型号为“XGN24A”的环网柜8台于2020年5月12日发出,无收货日期。第三批低压柜63台于2020年5月13日发出,无收货日期。第四批设备附件、图纸工具及型号为“XGN24A”的环网柜7台于2020年5月13日发出,收货日期为2020年5月14日。 2020年6月4日,**电器公司开具了涉案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600041元。2020年6月8日,华中建设公司签收上述发票。 2020年7月2日,华中建设公司向**电器公司支付到货合同款合计330万元。 华中建设公司将上述低压柜及型号为“XGN24A”的环网柜安装用于涉案工程项目。 2020年9月17日,**电器公司向华中建设公司、长***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关于XGN24A(SF6)全绝缘环网开关设备说明及质量承诺函》,称XGN24A环网柜比HXGN17环网柜优势在于:1、免维护;2、可靠、安全;3、减少3/4占地面积,大幅降低配电房建造成本;4、简单**作,承诺采购的工业六氟化硫生物试验无毒,承诺对本次提供的环网柜产品质量引起的事件负责,提供定期检查及终身售后维护服务。 2020年9月,“龙湖洋湖之心出售物业部分”高压新装配电工程的建设单位长***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华中建设公司、监理单位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设计单位湖南星电集团星电勘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签署两份《设计变更通知单》。其中记载的设计变更原因为:根据长***置业有限公司的“关于龙湖洋湖之心配电设计图纸变更函”,七个分配电间原采用33台H×××**(空气绝缘环网开关设备)高压柜,而生产厂家使用了XGN24(SF6全绝缘环网开关设备)高压柜替代,且已送电,故变更。 诉讼中,华中建设公司主张,其被建设单位认定擅自变更指定环网柜型号,导致未能顺利通过供电局验收,经协调后变更设计图纸,造成送电时间节点延迟,影响项目整体进度,被处罚如下:1、罚款186000元(从合同款中扣除);2、质保金572310.9元在原2年的基础上再延长2年。 另查明,环网柜是一组输配电器设备(高压开关设备)装在金属或非金属绝缘柜体内或做成拼装间隔式环网供电单元的电器设备。SF6(六氟化硫),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无臭无毒不燃的稳定气体,广泛应用于高压电器设备的绝缘介质。六氟化硫在药理上是惰性气体,低毒但对人体有窒息作用,在生活或使用过程中会分解一定痕量的有害硫的低氟化合物和氟氧化合物。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本院依次论述如下: 一、**电器公司是否存在华中建设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 1、华中建设公司主张**电器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及用户方指定的环网柜型号。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常理,华中建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清楚知道设计图纸对设备型号的要求,也应当知道未按图纸安装设备对工程验收的影响。华中建设公司作为采购方,对购买设备有决定权,应当对其行使购买决定权的后果承担责任。但是,华中建设公司仍然在设备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采购XGN24A环网柜。因此,**电器公司是在华中建设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向华中建设公司出售争议设备的,在无合同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工程设计变更后果不承担责任。华中建设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华中建设公司主张**电器公司未按约定的数量生产环网柜,需退回原厂家6台环网柜,扣减63396元。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华中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退货事实。**电器公司对此也未予确认。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二、华中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向**电器公司支付货款? **电器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已将设备全部交付华中建设公司。华中建设公司无证据证明设备本身存在质量瑕疵。因此,华中建设公司应当依约向**电器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三、华中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向**电器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第四笔验收款于安装通电验收合格后45个工作日内或所有配电柜到达现场120天内(以时间先到为准)**。第五笔质保金于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或货到现场24个月(以时间先到为准)**。根据**电器公司举证,华中建设公司最后收货日期为2020年5月14日。从该日起算,第四笔验收款的付款期限为2020年9月11日前;第五笔质保金的付款期限为2022年5月14日前。华中建设公司未依约按时付款,依法应当向**电器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该利息的标准为同期LPR上浮30%。 综上所述,本院对**电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利息依照争议焦点三予以调整;对华中建设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1万元及逾期利息(第一笔以198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20年9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第二笔以33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22年5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36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受理费6648.5元,由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