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4119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加安,涟水县工业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1: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海安路安东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边培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远,孙浩晢(实习),江苏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金、曹伟(实习),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文娣
审 判 员 刘乐家
人民陪审员 张正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