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70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670号
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开发区港口路盐河码头。
法定代表人:李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梅,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北门大闸控景楼。
法定代表人:边培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淮安霆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在涟水县东胡集镇胡南村永华组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霆诺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5元减半收取5292.5元,由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怀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慧文
书 记 员 罗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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