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2709号 原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海安路10号安东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昊晢,******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自行处置其诉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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