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建材经营部、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23民初453号之一 原告: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经营者:***,女,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如***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如***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1元,由原告如***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妍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