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81执恢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潘阳县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第三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733B,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9)赣068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第三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第三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共计人民币3900000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第三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官盱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