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3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文昌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姝聘,河南良承(周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该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光,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河南登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昌建新世界C栋809室。
法定代表人:孔钢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亮,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良,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上诉人:张守坤,男,1961年8月4日出生,住川汇区。
被上诉人:***,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住淮阳县。
上诉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登峰实业有限公司、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玉良、张守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82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2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82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88元,减半收取754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8元,减半收取754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群阳
审 判 员 张 杰
审 判 员 何 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申吉祥
书 记 员 刘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