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987号
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东大街社区蒲河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受理。2023年6月26日,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8.00元,减半收取2259.00元,由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