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381民初3288号
原告:广水鑫舜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流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水鑫舜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广水鑫舜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水鑫舜达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水鑫舜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计949元由原告广水鑫舜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