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安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12062号
原告:深圳市国安盛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旺业工业园旁办公室6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7646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明珠水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9139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国安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国安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9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国安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蕾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