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15号1幢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5月24日出生,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迎宾大道明珠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彤瑶,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7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东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远东公司不承担违约金3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黄河公司在2018年10月17日与远东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黄河公司承接北京一清百玛士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董村垃圾电场场内工程、次渠110KV开关站接入改造、百玛士园区10KV供电施工等项目,约定竣工日期是2018年12月20日,但黄河公司迟迟未能竣工,直至2021年1月17日双方仍在沟通竣工验收事宜。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时间,是在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支付,但一审判决并未查明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故不应计算违约金。且黄河公司竣工时间严重迟延,严重影响了整体工程进度,给远东公司造成了极大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黄河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同时黄河公司亦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远东公司承担违约金有失公平。 黄河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远东公司的上诉请求。 黄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远东公司支付黄河公司工程款550000元及违约金165000元;2.依法判令远东公司支付黄河公司垫付的款项40174.5元;3.诉讼费由远东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7日,黄河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远东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北京一清百玛士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董村垃圾电厂厂内工程、次渠110KV开关站接入改造、百玛士园区10KV供电施工等项目。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技改。承包范围:(1)主变本体及一次电缆试验,主变压器高压侧电缆终端头制作及电缆试验,进线电缆终端头制作及试验,10KV开关柜安装、试验及调试,10KV开关柜室接地系统安装及试验,高压室设备测控系统安装调试,站内电缆**堵,厂内装置整体对点调试,主变保护传动,二次电缆和网线的敷设。(2)主变中性点PT安装及试验,主变中性点隔离开关安装及试验,主变中性点设备立柱安装及接地系统安装试验,站内新增保护柜安装及调试,站内电缆**堵,10KV开关柜试验及调试,二次电缆和网线的敷设。(3)10KV配电室10KV盘柜安装、试验及调试,一次电缆敷设,二次电缆敷设及电缆通道的开通封堵,配电室与隔壁发电机出口开关配电室的工作人员进出通道的开通,装饰及本配电的封闭工作,电缆桥架及一次电缆支墩的安装,二次设备测保装置,电能表,PTCT的调试传动,电缆管廊疏通、封堵,配电室的接地网焊接及接入,二次电缆和网线的敷设。(4)10KV进线配电柜安装、试验及调试,一次电缆试验接入封堵,二次设备的调试传动,京环配电室原电源两侧电缆的拆除,二次电缆和网线的敷设。(5)10KV进线开关柜安装、试验及调试,一次电缆的接入试验,二次设备的调试传动,二次电缆和网线的敷设。(6)提供相关资质资料,办理施工进站手续、施工停电计划、接网及电厂发电验收等相关手续,确保电厂准时发电及厂内用电。承包方式:包工部分包料(工程辅材)。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合格。工程承包造价:55万元(含施工费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咨询服务费用)。本合同工程定于2018年10月20日开工,于2018年12月20日竣工,合同总天数为60天,具体开工通知以发包方的书面通知为准。7.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为一年。第9条工程价款及结算,竣工验收审定后10日内支付实际价款的95%,质保期满提供相关资料后10日内,支付实际价款的5%。付款方式电汇。发包方付款后,承包方向发包方出具与合同价款等额的发票。第12条违约,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 黄河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远东公司工作人员**向黄河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开具55万元发票,远东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 2019年3月26日,黄河公司开具55万元工程款发票,远东公司表示已收到黄河公司的发票。 关于竣工验收,黄河公司在开庭时主张案涉项目分成两个部分,内部的工程在2019年1月竣工,外部的工程在2020年6月竣工,庭后谈话中又主张内部的工程在2018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外部工程是在2020年竣工验收交付,具体时间不清楚。远东公司表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具体竣工验收日期不清楚,但在2021年1月7日双方还在沟通竣工资料的事,案涉工程项目在2020年10月、11月左右交付使用。 关于工程款结算,黄河公司表示开具发票的2019年3月26日就是结算时间,远东公司表示发票是公司财务要求黄河公司开具,发票为提前开具,并不表示远东公司已与黄河公司结算,同意支付工程款。 关于垫付款项,黄河公司主张其垫付部分工程使用原材料款项40174.5元,提交了增值税发票两张,付款凭证一张,远东公司对上述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表示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黄河公司与远东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工程款550000元,远东公司同意支付,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违约金,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审定后10日内支付实际价款的95%,质保期满提供相关资料后10日内,支付实际价款的5%。本案中双方对竣工验收日期各执一词,黄河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工验收合格日期,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提交远东公司日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远东公司自认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11月交付使用,故远东公司最迟应在2020年11月30日支付黄河公司工程款。远东公司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黄河公司主张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予以调整,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可期待利益等因素,酌定为37500元。 关于垫付款项,远东公司否认黄河公司垫付款项且黄河公司仅提供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无法确认与案涉工程的关联性,故黄河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00元及违约金37500元;二、驳回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黄河公司与远东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关于工程款550000元,远东公司表示同意支付,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审定后10日内支付实际价款的95%,质保期满提供相关资料后10日内,支付实际价款的5%。对于竣工验收日期,黄河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提交远东公司日期;远东公司在一审中自认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11月交付使用,故远东公司最迟应在2020年11月30日支付黄河公司工程款。因远东公司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但黄河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可期待利益等因素予以调整,酌情判决远东公司支付违约金37500元并无不当。综上,远东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远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